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交易规则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1-06-18 14:28:16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12-11   阅读:3248次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则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 本业务流程所称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增资挂牌由标的企业原出资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条 原出资人增资挂牌应填写《增资挂牌申请书》,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资人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增资方案;

3、原出资人、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原出资人对《增资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标的企业原出资人为多个的,增资挂牌可委托一个出资人办理,也可以由标的企业作为申请增资挂牌的受托人。

第六条 中心收到增资挂牌交易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原出资人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七条 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内容由原出资人与中心商定,公开发布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2)增资方案基本内容;

(3)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标的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5)投资方应当满足的条件;

(6)管理层拟参与增资情况;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限由原出资人和中心协商确定,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没有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中心根据原出资人的申请,予以撤牌或延长挂牌,延长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原出资人应及时通知中心中止交易。

原出资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恢复交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挂牌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原出资人需变更挂牌条件的,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的,可以再次挂牌。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方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意向投资方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申请参与增资的,应与中心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增资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按增资额3%的比例向中心交纳。

第十五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后,中心按照增资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增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原出资人。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有2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由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

第十八条 确定投资方后,原出资人与投资方在中心组织下签订《增资协议书》,并按《增资协议书》约定将增资款汇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增资交易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审查完毕后向原出资人和投资方出具增量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原出资人凭《增量产权交易凭证》、《增资协议书》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增资批准手续。增资获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原出资人和投资方通知将增资款划转至标的企业的验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流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流程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