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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8 14:28:20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12-11   阅读:302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动态报价交易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采取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动态报价活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在中心组织下,在其他条件均已确定的情况下,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技术,通过动态报价系统确定转让标的价格及买受人的方式。动态报价活动主要采取定时报价和定时+连续报价方式。
第五条  定时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段(即定时报价期)内,通过网络动态报价平台填写、确认提交报价。定时报价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竞买人可在定时报价期内的任意时点登陆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次数不受限制。
第六条  定时+连续报价是指动态报价活动由定时报价和连续报价两种报价方式组成。定时报价期满,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自动转入以某个固定时间间隔(一般为90秒)为周期的循环报价。在每个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将进入新的报价周期。如新的报价周期内无有效报价,报价活动结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审查确认,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遵守有关规定和承诺,在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之前向中心交纳的资金,作为发生违约行为时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章  动态报价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竞买人参与竞价的,应接受竞价规则,提交购买申请,在规定时间交纳竞价保证金(以到帐时间为准),领取竞价登录信息后到中心指定场所或自行登录中心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竞买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报价。除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外,竞买人的报价必须高于其他竞买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报价方为有效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可按当前最新报价金额报价。报价时间截止,网络动态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优先购买权人优先”的原则,自动判断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如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动态报价活动终止。
第十条  网络动态报价系统显示所有竞买人的有效报价记录。报价结束,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价格确认单。买受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买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成交价款,剩余款项按动态报价前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成交价格确认单的约定进行支付,如不能如期支付,视其自动放弃。转让方有权将标的委托中心重新进行动态报价,买受人前期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其违约给中心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其他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动态报价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通过动态报价成交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交纳交易费用。
第十三条  竞价保证金、成交价款和动态报价交易费用通过中心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转让方和买受人签订了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约定将成交价款划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交易双方已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组织转让方与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交接事宜。标的不能如约交付的,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的用户,其在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如下情形产生的一切后果,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买人未及时关注转让方及中心在中心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的;
(二)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三)报价活动的时间以动态报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中心网络动态报价系统。
第十七条  中心、监管方、转让方及相关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相关会员应当对在动态报价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报价活动终结:
(一)购买申请提交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提交购买申请的;
(二)提交的购买申请均无效或不完整的;
(三)报价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报价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