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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8 14:28:22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5-02-16   阅读:2867次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 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收取。

第七条 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

第八条 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

(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

(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申请成为中心会员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第二款规定除外),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类和信息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依法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中心信息类会员,自然人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会员协议书,并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交纳会员费用,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综合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自营产权交易业务;

(二)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

(三)利用中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

(四)通过中心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

(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用;

(六)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七)参加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八)获得中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

(九)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经纪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除外;服务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信息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中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中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中心的监管和指导;

(五)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用;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保存10年以上;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在中心从事下列业务:

(一)综合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二)经纪类会员:除自营业务以外的所有产权交易业务;顾问咨询服务业务及专业的策划业务;

(三)服务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过程各环节提供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四)信息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在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会员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中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中心备案;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心备案。

(一)企业章程变更;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四)企业名称、地址,自然人姓名变更;

(五)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六)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

(七)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指派专人担任产权交易员,负责与中心的联络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会员变更产权交易员,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心交易规则和其它管理规定。其业务行为代表会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的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会员更换产权交易员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备案。产权交易员在变更前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仍由原指派的会员承担。

  第六章 会员资格转让

第二十八条 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可以转让会员资格,服务类、信息类会员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转让会员资格的,受让方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与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共同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同意的,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受让方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取得会员资格,不再交纳入会费。会员年费到期的,受让方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年费。

第七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会员资格存续期间,经中心批准,申请人申请退出的;

(二) 会员被依法吊销证照、撤销或者注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 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 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员申请终止资格的,经中心批准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中心书面通知会员。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终止资格,取得会员资格不满一年的,年费和入会费退还50%;会员资格超过一年,入会费不予退还,年费缴纳不超过半年的,年费退还50%。会员资格被取消的,入会费和年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会员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会员入会费、会员年费。

(一)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入会费10万元;会员年费2万元/年。

(二)服务类会员入会费5万元;会员年费1万元/年。

(三)信息类会员只交纳注册费1000元。

第三十五条 会员年费按年度收取,计费期间从会员资格证书载明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度会员年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中心有权对会员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会员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费用的;

(二)会员与委托方因产权交易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

(四)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会员行为有损委托人、中心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八)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发生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中心书面通知其在60日内办理;期满不办理的,中心中止其会员业务。

第四十条 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心书面通知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