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交易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选用挂牌转让交易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中心依据《转让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网络报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获得报价资格确认后,参加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产权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产权中心依据《转让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在挂牌公告期间完成竞买文件的制作。
第六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产权中心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产权中心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产权中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结果通知单》。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产权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产权中心有权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竞价组织管理办法》无法正常组织网络竞价的;
(四)其他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产权中心指定的网络报价系统,并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产权中心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90秒钟。
第十二条 竞买人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每次加价大于或等于竞买文件中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三条 除依法或依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外,竞买人的报价必须高于其他竞买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报价方为有效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可按当前最新报价金额报价。报价时间截止,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优先购买权人优先”的原则,自动判断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转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应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