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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0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规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报告,是指产权中心定期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所监管企业资产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条 交易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宗数、交易额、增值额、成交率等交易总体情况;

 (二)交易投诉或者违规案例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四)重大项目交易情况;

 (五)收费标准的执行及资金结算情况;

 (六)交易客户及市场分析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报送形式分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和重大交易事项即时报

 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及重大交易事项于发生当日报送。

 第五条 产权中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起草交易信息报告并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