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报告,是指产权中心定期向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所监管企业资产交易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交易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宗数、交易额、增值额、成交率等交易总体情况;
(二)交易投诉或者违规案例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四)重大项目交易情况;
(五)收费标准的执行及资金结算情况;
(六)交易客户及市场分析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报送形式分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交易事项即时报告。
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及重大的交易事项应于发生当日报送。
第五条 产权中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起草交易信息报告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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