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18 14:09:48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11-29 阅读:1820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日照市财政局于2012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的批复》(日财国资〔2012〕11号),内容如下:
关于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的批复
日财国资〔2012〕11号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的批复
日财国资〔2012〕11号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指定交易机构的请示》收悉,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批准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经研究,你中心是由市政府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你中心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开处置国有资产的交易机构。请你中心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市财政局委托你中心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