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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转移税收控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18 14:10:02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4-07-11   阅读:2447次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转移税收控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征收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转移税收控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工作。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日照市财政局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2014年7月2日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转移税收控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更加有效地控管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税收源头控管,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
行政单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5号)的规定,无偿转让、出售、置换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的规定,出售、出让、转让和对外捐赠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涉税信息,有效解决涉税信息不畅通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使地税部门由事后追征变为事前介入。
(二)信息公开,提前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下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在公开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相关信息时应包含涉税信息,包括不动产处置的纳税事项及税款最终由谁承担等内容,使产权交易竞买人在进行竞拍时,充分考虑税款因素,防止出现竞拍过程中不涉及税款,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出现争议的现象。
(三)委托代征,源头控管。为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地税部门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代征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形成的税款,实施源泉扣缴,防止税款流失。
(四)票证核查,严格把关。为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在成交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时及向财政部门划转成交价款时,应分别查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应交税款的完税凭证,对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提供完税凭证不全的,不予备案或不予划转成交价款,以防止税款流失。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早介入,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传递的涉税信息,计算征收处置不动产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交易单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情况通知单》传递同级地税部门,通知单具体包括资产处置单位、处置资产类型、处置价值、资产处置方式等涉税信息;2.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中,应包含处置不动产的纳税事项及税款由谁负担等信息;交易单位依法公示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纳税事项;交易结束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应包含纳税事项,如应纳税款约定由买方负担的,应予以注明;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中标公告结束后3日内,将成交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并在向国资部门划转成交价款之日时查验不动产处置应交纳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具体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三)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应于交易单位到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情况通知单》传递给处置单位的同级地税部门,通知单具体包括资产处置单位、处置资产类型、处置价值、资产处置方式等涉税信息;2.在指定媒体和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中,应包含处置不动产的纳税事项及税款由谁负担等信息;交易单位依法公示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纳税事项;交易结束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应包含纳税事项,如应纳税款约定由买方负担的,应予以注明;3.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成交信息传递给处置单位的同级地税部门,并在向国资部门划转成交价款之日时查验不动产处置应交纳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具体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四)财政部门。协助地税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工作,在向交易单位下达交易通知书(审批表)前,应告知交易单位处置不动产的纳税事项;在交易单位将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时,财政部门应查验不动产处置交纳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税收管理,对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税收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及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建立业务工作联系制度和资料传递制度,各环节要具体细化,责任到人,以加强税源管理,搞好税源监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交易行为。
(三)广泛宣传,争取理解。要采取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面对面辅导,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办税流程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法律责任,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提高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共同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