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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

发布时间:2021-06-18 13:43:16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03-16   阅读:1561次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