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哪些禁止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18 13:43:17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03-18 阅读:1529次
产权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2)转让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相互串通,损害转让方或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及受托会员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转让方串通竞价的;
(5)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6)代理机构同时接受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委托的,或串通委托人影响交易秩序的;
(7)代理机构为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违规行为提供服务的;
(8)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的,或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的;
(9)制造而且散布影响产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