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结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中心所有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项目及各参与人。
第三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综合评议等。
第四条 参与人包括产权中心流程运转部门、转让方(含融资方、审批机构)、竞买方(含投资方)、经纪公司等。
第五条 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竞价交易活动的进程
第六条 竞价方式由转让方确定,在信息公告中发布。
第七条 竞价确定。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竞买方的(仅限国资交易类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挂牌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活动。
第八条 竞价组织。采用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方式交易的项目由业务运营中心负责组织竞价活动。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组织交易的,业务运营中心按照规则选择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组织竞价活动。业务运营中心在产权中心网站发布竞价公告,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布相应公告。
第九条 竞价通知。竞买方通知: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的项目,由系统自动发送竞价通知;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的项目,由业务运营中心负责通知;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综合评议等方式组织竞价的项目,由竞价服务机构负责通知。业务受理部门通知转让方相关竞价事宜。转、受让方有经纪公司代理的,由上述主体直接通知经纪公司,经纪公司负责通知转、受让方。
第十条 竞价文件制作。采用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方式交易的项目,业务运营中心负责制定竞价文件;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组织交易的项目,由服务机构组织负责制作竞价文件,转让方经纪公司(无经纪公司代理的由业务受理部门)负责协调转让方意见,业务运营中心负责审核。
投标文件的制作由竞买方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代理经纪公司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相应服务,重点提示废标条款。
第十一条 加价幅度的确定。动态报价、网络竞价项目依照转让方要求设定。没有约定的,业务运营中心根据项目挂牌金额大小设定,一般为挂牌金额的1%或1‰取整设定,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产权中心为参与人提供竞价必要基础设施,现场参与人对于场地、投影设备等有其他合理需求的,应当提前向对接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竞价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17:00)。业务受理部门负责与转让方对接并提供服务。业务运营中心负责与交易项目竞买方对接并提供服务。参与现场竞价活动的竞买方应携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授权书等),经资格审查确定无误后方可进入竞价现场。
有经纪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经纪公司应及时与产权中心工作人员对接,并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竞买方提出现场竞价需求后,业务运营中心提请需求,信息技术部委派信息技术人员担任服务人员,综合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影响力较大的项目由品牌运营部负责摄影、摄像,保留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转让方提出竞价现场观摩需求后,业务受理部门负责提请需求,信息技术部负责竞价页面展示,综合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影响力较大的项目由品牌运营部负责摄影、摄像,保留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交易竞价。竞买方自行参与竞价活动的,须确定自身竞价环境满足竞价要求。产权中心为到现场竞价的竞买方配备服务人员,竞买方要求竞价服务人员回避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竞价活动使用的电脑设备在网络竞价开始前已完成调试,现场参与人对其操作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由于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网络卡顿等电脑故障,造成无法正常报价的,现场参与人自行承担后果。网络报价注意事项请参阅《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
第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方按照公告的行权方式,依照或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竞买方应自行决定其竞价行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九条 竞买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现场参与人(转让方、竞买方、经纪公司)经产权中心工作人员引领进入指定竞价场地后,应当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竞价场地,不得有阻碍现场竞价活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产权中心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其他竞价场地或在竞价场地附近逗留,不得存在影响现场参与人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参与人不得有大声喧哗、互相辱骂、打架斗殴、破环现场设备等恶劣行为。若发生此类事项,产权中心有权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场参与人违反本规定的,产权中心有权采取安保措施,制止违规行为;现场参与人行为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产权中心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扣收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委派的现场参与人数量原则上不做限制。竞买方委派的现场参与人数量原则上每家不得超过2人。承担代理服务的经纪公司应当委派1名产权交易员进行现场服务。
第二十三条 竞价监控。动态报价、网络竞价项目由业务运营中心和信息技术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竞价全程监控工作及竞价突发事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业务运营中心向转、受让双方出具结果通知书,业务受理部门负责转交给转、受让双方。
第二十五条 动态报价、网络竞价项目竞价结束后,由业务运营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入档;竞价机构组织竞价活动的,由竞价机构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业务运营中心整理入档。
第二十六条 中止、终止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的参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执行。其他中止、终止情形由竞价服务机构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特殊情形时,业务运营中心会同业务受理部门、法务合规部等依据规定程序作出中止、终结产权交易项目的决定并完善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密义务。产权中心流程运转部门、竞价服务机构、转让方及经纪公司应当对竞买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八条 禁止行为
(一)竞买方与转让方、或竞买方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方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方的合法权益的。
(二)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方及相关方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方或相关方对转让方、评审委、相关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五)转让方进入竞价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产权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竞价活动现场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上一条: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