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行政事业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738 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2〕6号、《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政 、社会团体和组织,经批准以公开方式处置的公房、公车等闲置资产出售、租赁,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国有资产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产权)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可直接进场交易或自主选择蓝产权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从事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处置权,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内部决策等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蓝产权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按照要求提交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向蓝产权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负责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资产转让可以采取直接挂牌方式进行。
直接挂牌是指蓝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在蓝产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确定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或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蓝产权收到资产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对受理的资产转让业务及时办理信息披露公告手续。
第三章 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蓝产权网站上发布,公告期自蓝产权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方式的,定时报价期限应不短于信息披露公告期。
第十四条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特殊需求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公告内容变更后,蓝产权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限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信息披露公告期限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批后继续进行,未经重新审批,不得擅自降低资产交易底价。行政事业资产最多可两次申请下调交易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评估标底价的10%。如两次下调价格后仍无法拍出的,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标底价。
第十八条 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至评估报告有效期结束,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公告等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蓝产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条 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蓝产权网站或蓝产权查询项目信息,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向蓝产权提交资产购买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蓝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的,应事先组成联合购买体,签订联合购买协议,并授权其中一个主体以联合购买体的名义参与购买。资产转让交易条件不允许联合购买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除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外,意向受让方按照蓝产权要求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蓝产权指定账户后获得报价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或转让方对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蓝产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及时反馈给转让方。转让方应在收到蓝产权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蓝产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蓝产权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规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蓝产权指定账户。未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挂牌公告期满结束,蓝产权组织交易后出具《成交结果通知》确定受让方,出具《资产交易结果通知》抄送转让方同时报送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采取直接挂牌方式的,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蓝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蓝产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八条 采取直接挂牌方式的,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蓝产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六章 资金结算及凭证出具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租赁履约金等,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蓝产权以货币进行结算,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确定受让方后,蓝产权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原额退还交易保证金。
(一)因特殊情况交易价款不能通过蓝产权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蓝产权提供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业务在确定受让方后,根据转让方要求,资产租赁履约金由蓝产权保管的,转让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蓝产权退还租赁履约金,租赁履约金无息结算。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入蓝产权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三十二条 蓝产权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出具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向各级财政国库划出价款。若交易双方对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可从其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与资产转让的交易各方,对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及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资产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蓝产权终结资产转让交易。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终结的,蓝产权应当立即作出终结决定。
第三十七条 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蓝产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凭证出具前按照蓝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蓝产权网站公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收费向项目受让方单向收取,按分段累进的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交易佣金 | ||
交易额 | 收费比例 | 备注 |
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 | 2.5% | 交易佣金按照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
100万元-400万元(包含400万元) | 2% | |
40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 | 1.5% | |
1000万元-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 | 1% | |
5000万元以上(不包含5000万元) | 0.5% |
第四十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转让行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蓝产权负责解释。
附件:1、资产转让申请书
2、资产购买申请书
3、资产转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
4、资产受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
5、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使用权租赁合同(示
范样本)
6、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
范样本)
7、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样本)
附件1
收到申请书日期 | 项目编号 |
资产转让申请书
(适用于动态报价项目)
转让资产名称:
联 系 人:
电 话:
微 信:
邮 箱: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制
进场交易承诺函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我方将所持有的 项目(项目编号: )通过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没有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转让行为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所出让标的若存在法律问题,我单位对此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承诺在蓝产权市场内规范办理资产转让事宜。
1.我方了解并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则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我方同意由蓝产权通过动态报价组织交易,同意按照蓝产权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3.我方在蓝产权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方有权向我方主张违约责任。
4.除法律、法规或者规则明确规定外,我方不得要求中止、终止本项目交易。
5.我方承诺,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不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挂牌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五、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蓝产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六、我方同意蓝产权行政事业资产业务收费向项目受让方按分段累进的计费方式单向收取。我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蓝产权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办理本次转让价款的结算手续,并同意蓝产权在确认受让方的交易价款入账、受让方交纳交易费用以及房屋履约金等资金,向我方和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受让方及时办理有关交割、变更手续。
七、我方同意蓝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对交易价款通过蓝产权进行结算且符合划转条件的,蓝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共同提交的交易价款划转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当地财政国库划出价款。若我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我方同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我方保证拥有签署和履行本承诺书的所有权利及权限,如果由于我方缺少适当的权限或批准而导致本承诺书全部或部分无效,我方对此负全部责任。
十、我方设定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为 万元,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公告的交纳时间,将交易保证金支付到蓝产权资金结算账户。我方承诺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相关承诺,我方同意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
十一、我方承诺,将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有关文件中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商业秘密对待,未经蓝产权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但为了有效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依法向有关审批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不受此限制。
十二、我方保证遵守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蓝产权将相关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方按照不低于本项目所产生的各项交易费用向蓝产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
住 址 | ||||||||||||
企业类型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
所在地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
1 | ||||||||||||
2 | ||||||||||||
3 | ||||||||||||
合计 | - | -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名称 | ||||||||||||
批准日期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A.核准 □B.备案 | |||||||||||
核准(备案) 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
标的评估值 (万元)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承租权 | □ A.是(放弃或不涉及) □B.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承租 | □ A.是 □B.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自动延牌,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 个周期。 □ B.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个工作日 | |||||||||
加价幅度 | ____万元 | |||||||||||
连续报价周期 | 分钟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联系信息 | 联系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附件2
报名标的编号 | 项目编号 |
资产购买申请书
购买方名称:
电 话:
竞 价 账 号: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制
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
特别提示:该《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仅适用于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的资产转让项目。如本项目转让方或挂牌公告对以下条款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一旦报名,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下全部条款。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产权”):
我方提出参与受让 项目的申请,现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参与本项目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项目《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竞价组织管理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制定。适用于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的资产转让项目。
二、本项目通过转让公告(以下所指公告均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www.sdlscq.com披露内容为准)披露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网络竞价活动(含动态报价)由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产权”)组织实施。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蓝产权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蓝产权采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三、参加本项目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的竞买人(已交纳本项目保证金并经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已了解并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竞价组织管理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的规定(详见山东产权交易中心http://www.sdcqjy.com/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承诺接受其全部内容,对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的交易方式和规则已全面了解,接受蓝产权采取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方式组织本次交易,自愿参加本项目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活动,规范竞买行为,履行竞买义务,按规定参与报价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自行登陆蓝产权网站或委托经纪机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告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逾期未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五、意向受让方应于 年 月 日17时前足额交纳本项目保证金 万元到蓝产权指定账户(以公告内容中公布的指定账户已支付为准),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本项目保证金金额详见蓝产权网站公告,账户信息以项目公告中收款账号为准。
六、竞买人应于网络竞价活动开始前,登录蓝产权网站(www.sdcqjy.com)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负责,网络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网络竞价方式或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七、本项目标的信息详情见公告披露信息。蓝产权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实物信息等内容发布,仅对转让方提供的披露信息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的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
八、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相关的档案文件)交易标的实物,并认可本项目转让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意向受让方无法前往本项目预展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的,则须承诺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表达信息不全面、错误或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将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九、意向受让方应当符合公告要求,同意本项目公告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如因不符合公告要求对转让方及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即挂牌价格)购买在蓝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的本项目。
十二、竞价规则:
1、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仅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即挂牌价格)购买在蓝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的本项目,承诺提交报名即视为以挂牌价格出价;如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保证金到账最早的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成交价格为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确定的受让价格或转让底价。
2、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的,如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参与后续竞价程序。
竞价过程中资产以挂牌价格/房屋租赁以首年价格为起始价格,网络竞价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加价幅度为 万元。竞价过程由多个连续报价周期组成,每个报价周期为1.5分钟(即 90秒)。在每个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报价周期;在一个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各竞买人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
3、交易方式为动态报价的,本次动态报价活动资产以挂牌价格/房屋租赁以首年价格为起始价格。
如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蓝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竞买人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合同。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报价。
动态报价由定时报价期和连续报价期组成。
(1)定时报价期起始时间详见网站披露信息。在此期间,竞买人可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2)定时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连续报价期。连续报价期可由多个连续报价周期组成,每个连续报价周期为1.5分钟(即90秒)。在每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连续报价周期;在一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受让方。
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本次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详见网站披露信息。除对转让底价应价外,各竞买人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
2、项目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在满足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可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按照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即时行权。报价时间截止,按照“价格优先、优先购买权人优先”的原则,自动判断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详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
十三、蓝产权根据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结果通知单》。受让方在收到《结果通知单》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至蓝产权指定账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收费向项目受让方单向收取,按分段累进的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交易佣金 | ||
交易额 | 收费比例 | 备注 |
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 | 2.5% | 交易佣金按照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
100万元-400万元(包含400万元) | 2% | |
40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 | 1.5% | |
1000万元-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 | 1% | |
5000万元以上(不包含5000万元) | 0.5% |
其他类型资产转让项目。受让方在收到《结果通知单》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收费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十四、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购买成功且无违约责任的意向受让方,蓝产权于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五、意向受让方须对其书面及交易系统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蓝产权有权取消其购买资格、确认报价无效,并扣收其保证金,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六、蓝产权将按以下方式之一向意向受让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1、通过意向受让方在蓝产权交易系统预留的邮箱发送邮件;
2、按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或交易系统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电话联系。
邮箱信息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请意向受让方确保其网上注册账户信息及报名材料信息准确无误,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及时查看通知消息。
十七、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并对其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活动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十八、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蓝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蓝产权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竞价系统发布的网络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由于意向受让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3、网络竞价活动的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使用的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4、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竞价现场管理规定(暂行)》无法正常组织网络竞价的;
以及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行为。
十九、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蓝产权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蓝产权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蓝产权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各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
二十、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如违反本项目《须知》的,蓝产权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同意蓝产权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本项目《须知》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二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按要求完成项目移交的,承诺承担以下责任: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的,构成违约。意向受让方同意蓝产权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扣收保证金。受让方构成违约的,仍须承担本次交易活动受让方及转让方的全部交易费用。转让方和蓝产权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违约方不得参与本项目,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转让方和蓝产权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二、因本《须知》的履行或因与本《须知》有关的其他方面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蓝产权或意向受让方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通知7日内,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该问题、争议或分歧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须知》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 承诺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 □ 承诺方为自然人的:
承诺方(盖章): 承诺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
手机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资产转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
转让方进场从事资产交易活动,应提交申请及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资产转让申请书》并提供电子版本;
2、按照格式要求准备挂牌公告内容并提供电子版本;
3、转让方的资格证明(转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机关法人(负责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资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
5、资产为车辆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买票据复印件等;
6.资产为废旧资产需出具《日照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回收资产处置审核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7、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情况;
8、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9、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材料的外观形式
1、用纸、印装格式。提交材料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右上方加盖提交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提交人姓名(“提交人:XXX”)。单份文件页数较多,应加盖骑缝章;
3、提供文件目录并附电子版本。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授权代表: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经本单位/人同意,委托 全权办理 项目挂牌转让的一切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本单位/人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办理结束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供材料 | 要 件 | |
1 | 资产出让 申请书 | 1.1 | 资产转让申请书 |
2 | 转让方资格 证明 | 2.1 | 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机关法人(负责人)证书 |
2.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2.3 |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资产权属证明 | 3.1 |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 |
3.2 |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买票据等 | ||
3.3 | 《日照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回收资产处置审核表》 | ||
4 | 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情况 | 4.1 | 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情况 |
5 | 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 5.1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6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6.1 | 资产转让清单等 |
备注: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查询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2.《个人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pbccrc.org.cn) |
附件4
资产受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
自然人需提交材料:
序号 | 要件 |
1 | 受让须知及承诺书原件(签字按手印或报名系统内点击确认) |
2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
3 | 支付能力证明原件(银行流水、股票账户余额等,金额需高于挂牌价格) |
4 | 《个人信用报告》(交易标的挂牌金额高于1000万元) |
5 | 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备注 | 1.以上材料均需本人签字按手印。 2.《个人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pbccrc.org.cn)。 |
公司及其他组织需提交材料:
序号 | 要件 |
1 | 受让须知及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或报名系统内点击确认)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 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 |
5 |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
6 | 支付能力证明原件(银行流水、股票账户余额等,金额需高于挂牌价格) |
7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工商信息查询单(交易标的挂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 |
8 | 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备注 | 1. 所有文件加盖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查询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经本单位同意,委托 全权办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受托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办理结束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经本人同意,委托 全权办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代表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将承担该受托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办理结束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5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使用权租赁合同
(示范样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县(市、区)[ ]路[ ]号,([ ]幢[ ]层[ ]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关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关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应为建筑面积),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一)支付期限:[ ](提示:每个租赁档期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二)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二)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应逐一列全)。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 ]。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 ]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货币单位:元
编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物品金额 | 简单说明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物品损坏的赔偿约定: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本附页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6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示范样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坐落于[ ]市[ ]县(市、区),土地四至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或土地使用权凭证):[ ]
其他情况:[ ](提示:有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情况等)。
甲方承诺出租该土地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土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土地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土地;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1.(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关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支付期限:[ ](提示:每个租赁档期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土地用途为:[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在土地上增设他物。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乙方增设他物须符合国家和驻地政府有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增设他物的处理:[ ]。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土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使用该土地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交付方式为:[ ]。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六条 土地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原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 ]。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土地全部交还甲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移走其所有物品,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征用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土地[ ]日以上;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在土地上增设他物;
5.利用该土地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保证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7
产交易合同
( ) 年 ( ) 号
.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交易双方可在挂牌公告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文本进行相应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蓝产权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蓝产权不因制作和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姓名后添加身份证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行政事业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将持有的 资产(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该标的账面价值 元,评估价值 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 同意。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 价款支付及划转
1、双方约定,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责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交易保证金 元抵交易价款/保证金不抵扣交易价款】。
2、交易价款划转时间
双方约定,自完成资产交接起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向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根据交易价款划转通知,负责将交易价款划转给转让方。
3、交易保证金未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交易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书面申请后由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原额予以返还。
第四条 交割事项
1、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成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应在办理完上述资产相关变更手续 日内,将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标的完整地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
3、双方按照标的物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条 税费及交易费用的承担
1、本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2、本合同项下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2)甲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有购买该资产的资金支付能力,能够承担并履行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已进行并完成针对本项目交易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相关的档案文件)并认可本项目挂牌公告(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www.sdlscq.com项目披露信息为准)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表达信息不全面、错误或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总价款/剩余应付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资产转让价款的,逾期付款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解除合同后,可以按照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规定,向乙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3、甲方未按期交割产权转让标的,每逾期1天,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期交割产权转让标的的,经催告后,甲方仍未履行上述交割产权义务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可能影响资产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约定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管辖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贰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资产交易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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