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 最新动态

关于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18 14:09:51   浏览次数: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2-12-13   阅读:1770次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3 14:41 浏览:226次

日金办发〔2012〕59号
各区县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莒县、五莲县五莲县人民银行:
    现将《关于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照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股权。
(四)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负责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市场价值评价、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工作。条件具备时与银行业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系统。
    第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五)出质人持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股权凭证;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条  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公司净资产应由合法的中介机构评定。
    第十一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应充分考虑以未消灭质权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五)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六)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
(七)未经公司登记机关、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登记的股权。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股权质押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
(二)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四)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六)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股权出质冻结证明,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按照约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公开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股权受让方可凭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过户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 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及担保业务。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征信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日照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股权质押  融资  实施意见
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